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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18年08月24日 浏览量:11457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从严管理干部的新要求,进一步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督促企业领导人员坚定信念、尽职尽责、勇于担当、廉洁从业,根据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工作有关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党性修养,模范遵守纪律

(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定理想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政治立场,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业改革创新,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总体部署,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反对特权主义,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禁在执行上级政策规定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确保政令畅通,确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及集团公司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二)坚持不懈改进工作作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以聚焦“四风”、解决“四信”、践行“三严三实”,深化“五项整顿”为抓手,切实整改脱离职工群众、“慵懒散浮”等工作作风问题。总结运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企业领导带头改进作风、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机制,完善企业领导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制度及畅通职工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责任,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整改不落实、“四风”问题依然严重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抓好重要节日明察暗访工作,坚决查处以节日为名收送礼金礼品等各类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随时点名曝光。严禁集团全资和控股企业领导人员配置豪华办公用房、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业务招待铺张浪费、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为个人办理消费卡等违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要按照履职待遇标准和业务支出范围执行财务规定,杜绝打折扣、搞变通的现象。

(四)持之以恒践行“三严三实”

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强化政治定力,提升道德境界;坚持依法用权,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心存敬畏,不徇私枉法;实事求是,不好高骛远;敢于担当,不回避矛盾;公道正派,不阳奉阴违。真正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知行合一,自觉把“三严三实”作为正心修身的重要守则、干事创业的行动准则。

二、严格制度约束,从严管理监督

(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系统管理干部薪酬方案、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

1.凡集团公司管理干部(陕旅集团人字〔2015〕7号文件规定范围)不得在薪酬方案外领取其他收入。集团系统内各级管理干部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核批复的薪酬方案执行,个人薪酬所得税由本人全部承担。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只能领取最高职务薪酬及相关待遇,不准多头领取。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企业不得另行设立薪酬项目发放奖金、津贴及各类补贴等财物。各企业建立年金或补充医疗保险的,应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各企业须对集团管理干部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清查清理,明确履职待遇标准和业务支出范围,对支出项目、人员范围、费用标准、审核监督以及违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严禁按照职务为管理干部设置消费定额,用公款支付工作职责以外的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严禁向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集团管理干部的业务支出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述职述廉范畴,并在各企业范围内通报。

3.集团管理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在任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担任企业领导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任职企业以任何名义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奖金等财物。

4.各企业已经超标准发放和个人违规获取收入的,按照《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陕办发[2009]18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追究责任,除退回违纪所得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1.集团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现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系统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因工作需要在系统内其他企业兼任职务,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2.集团全资和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休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到与原任职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须报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3.集团全资和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退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须由所在企业党组织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方可兼职。

4.未经报批同意,企业私自决定或企业领导人员私自兼职的,一律按违规、违纪处理,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七)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

1.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根据《陕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收入(财产)、投资有关事项暂行规定》(陕国资党发〔2011〕118号)精神,和《关于做好集团系统企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陕旅集团党字〔2015〕22号)要求,集团全资和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集团公司党委每年按要求确定一定范围和比例,随机抽取并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核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对新提拔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严格执行《关于对新提拔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规定》(陕旅集团党字〔2014〕57号),对拟新提拔为集团总部中层管理人员、集团全资和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干部,在组织考察期间,要求其对本人的婚姻、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出国(境)情况、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从业情况等个人重大事项进行申报备案。对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所属的财产含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含股票、期货、基金、债券、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申报备案。对不愿申报或不按时申报的,不再作为考察对象。

3.以廉洁从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由集团公司纪委与新提拔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并备案。

(八)及时调整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岗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国资委党委有关要求,集团全资和控股企业主要领导、重要岗位领导及中层管理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要及时整顿清理。按照集团干部层级管理权限,这些人员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其谈话,由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动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或调整其现岗位。不服从组织调整、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及上述情况的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中层管理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清理,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集团全资和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中,有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企业特需专业人才,如其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企业在作出岗位调整前须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复同意。

(九)建立集团层级管理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

严格落实省委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陕办字〔2014〕8号)精神,集团总部总经理助理及相关人员、中层正职,二级企业本部和集团直管三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离省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参加集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除外)1天以上的,须提前1天向集团公司填写外出报备单,经审批同意方可外出。二级企业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离省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参加集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除外)1天以上的,须提前1天向所属二级企业填写外出报备单,经二级企业审批同意方可外出;5天以上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原则上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外出,因紧急或特殊事项需外出的,须按管理层级向集团公司和二级企业书面报告。各企业副职人员外出由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按管理层级分别向集团公司和二级企业报备。

(十)及时结转交流任职管理干部关系

集团层级管理干部在集团系统各企业进行岗位交流的,应在岗位变动宣布后三天内交接工作,一周内到岗,一个月内结转行政、工资、社保、组织关系,不得继续在原任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财物。未经上级批准,一律不得将原企业司机及相关人员随同调入新任职企业。交流期间提倡集中休假,防止“走读”现象发生。

(十一)严格执行到龄退休免职规定

根据《陕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陕办发[2010]25号)精神,没有特殊原因,集团管理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后,根据组织决定,免除其个人主要职务以及在系统内的兼任职务,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十二)严格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和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陕国资发〔2013〕399号),集团公司领导因私出国(境),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国资委审批。集团总部部门正职、全资和控股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由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已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集团公司领导,出入境证件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国资委集中保管。已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集团总部部门正职、集团全资和控股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因私出入境证件报集团公司集中登记,需因私出国(境)的,要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同意。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不得按因私事项办理。企业领导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备案、私自出国(境)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十三)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

1.及时警示企业领导人员的苗头性问题。对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坚持以“事前监督、预防为主”的原则,对组织上发现的、职工群众反映的企业领导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出现有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决策不力、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工作作风不实、状态不佳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集团公司党委和有关企业党组织及时约谈提醒或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引导和督促整改。对反映有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交集团公司纪委调查核实。企业领导人员要对自己“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交际圈严加约束,做到自重自警、慎微慎独。

2.及时掌握企业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集团公司党委对系统企业领导班子一个任期内进行一次综合研判,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方向、目标,或作出必要的组织调整。

3.及时通报职工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评价情况。集团公司党委每年对系统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民主测评,将情况及时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班子成员进行通报。

4.建立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长效机制。集团公司各部室要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要求,制定和规范管理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的相关制度,狠抓日常监督管理和警示教育,建立考核与奖惩、班子定期研判分析、及时提醒警示、违纪严肃追责等机制,确保从严管理干部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纪问责

(十四)认真落实管理干部考核奖惩制度

严格执行集团管理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和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和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充分利用对管理干部的民主评议、绩效考核、业绩考核、纪检监察结果,按照《陕西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国资党发[2007]87号)和《陕西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考核暂行办法》(陕国资分配发[2011]397号),对集团层级管理干部个人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薪酬奖励和荣誉奖励;考核结果为良好的,作为留任续聘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或留任续聘或岗位调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或岗位交流;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重在考察德、能、勤、绩、廉和平时的工作表现。

(十五)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

1.凡在任期考核中,无重大客观原因,领导班子未完成任期经营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并扣减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企业领导人员一个任期,或连续两个年度被确定为不称职,给予免职处理。

2.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凡企业领导班子或下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制,除扣除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外,追究其领导责任。

3.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或调离后,经审计发现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发生重大经济问题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扣除或暂缓兑现绩效薪酬,并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4.集团系统企业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集团公司干部任用有关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严肃认真选聘人才。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对违规用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法律纠纷损失事件和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按《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陕国资评价发〔2010〕2号)、《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根据情节,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就地降职或免职处理。并视情况扣发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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