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职责
3.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负责对下属单位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考核。
3.2 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3.3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4.1安全生产职责
工程施工单位需制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并予以履行。
4.2项目安全人员配备
4.2.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a.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b.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c. 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a.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b.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c.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3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3施工现场安全投入
4.3.1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a.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b.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 1.5%;
c.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为 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3.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4.4安全施工目标
a.杜绝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
b.无职业病、无食物中毒;
c.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率 100%;
d.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 100%。
4.5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如: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等)。
4.6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及预案制定
4.6.1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4.6.2建筑施工项目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4.6.3建筑施工项目应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危险源辩识评价小组,在工程开工前由危险源辩识评价小组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和关键工序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
4.6.4风险评价是评估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根据评价的结果对风险进行分级,按不同级别的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4.6.5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主要预案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大模板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脚手架工程专项应急预案、深基础土方工程专项应急预案、起重机械专项应急预案;电动吊篮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预案、高温、低温作业应急预案、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
4.7持证上岗管理
4.7.1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7.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7.3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7.4新入场从业人员教育考核
新入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7.5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并按照审查和发证的要求定期进行复审、换证。由使用单位负责审查操作资格证并留存复印件。
4.8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4.9职业病防治管理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10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制度
至少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予以实施。
4.11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4.11.1建筑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1.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12应急救援
4.12.1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12.2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13安全警示标志
4.13.1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3.2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工程施工安全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