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规范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提高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水平,实现自动扶梯安全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负责对下属单位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考核。
3.2 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3.3自动扶梯使用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自动扶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 自动扶梯安全管理
4.1自动扶梯管理职责
4.1.1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自动扶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4.1.2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自动扶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自动扶梯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自动扶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自动扶梯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四)在自动扶梯出入口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自动扶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自动扶梯,由持证的自动扶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七)自动扶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自动扶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自动扶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自动扶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自动扶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自动扶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自动扶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自动扶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自动扶梯的安全水平。
4.1.3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自动扶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自动扶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自动扶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自动扶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自动扶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自动扶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自动扶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4.2自动扶梯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自动扶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3自动扶梯的购置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自动扶梯,保证自动扶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4自动扶梯的维保管理
4.4.1使用单位在自动扶梯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自动扶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后方可使用自动扶梯。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4.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自动扶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决定维保的频次并组织进行维保。
4.5自动扶梯使用登记及使用管理
4.5.1自动扶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证照(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自动扶梯安全管理人员等与自动扶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5.2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自动扶梯出入口处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4.5.3自动扶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5.4自动扶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4.5.5使用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自动扶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4.6自动扶梯的定期检验管理
在用自动扶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自动扶梯自动扶梯,不得继续使用。
4.7自动扶梯的档案管理
4.7.1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自动扶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4.7.2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4.7.3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5自动扶梯安全管理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