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景区汽车客运安全管理,保证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景区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负责对景区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考核。
3.2 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景区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3.3景区汽车客运经营单位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汽车客运安全管理
4.1景区客运驾驶员管理
4.1.1景区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景区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景区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景区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景区客运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4.1.2景区客运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其驾驶景区客运车辆:
a.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b.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c.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d.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e.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4.2景区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管理
4.2.1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4.2.2景区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在此基础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4.3景区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
4.3.1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对客运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经验交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
4.3.2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和督促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景区客运驾驶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4.3.3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在景区客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后,对景区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统一考核。景区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景区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景区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考核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4.3.4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分析景区客运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4.4景区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管理
4.4.1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景区客运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景区道路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驾驶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考核周期应不大于3个月。
4.4.2景区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结果应与客运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4.5景区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
景区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及时更新。景区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应当包括:景区客运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内部奖惩、诚信考核信息等。
4.6景区客运驾驶员调离和辞退管理
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发现客运驾驶员具有本制度第4.1.2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并及时调离驾驶岗位;情节严重的,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辞退。
4.7景区客运驾驶员安全告诫管理
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景区客运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预防景区客运驾驶员酒后、带病、疲劳、带不良情绪上岗驾驶车辆或者上岗前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督促景区客运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4.8景区客运驾驶员体检管理
4.8.1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关心客景区运驾驶员的身心健康,每年组织景区客运驾驶员进行体检,对发现景区客运驾驶员身体条件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4.8.2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防止景区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为景区客运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保障景区客运驾驶员落地休息,防止景区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
4.9客运车辆选用管理
4.9.1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统一选型、统一车身标识、统一购置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道路游客运输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营。
4.9.2景区客运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景区游客运输经营。
4.10景区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4.10.1景区客运经营单位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景区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4.10.2景区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自检记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
4.10.3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景区客运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景区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4.11景区客运车辆维护管理
4.11.1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景区客运车辆维护计划,保证景区客运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4.11.2景区客运车辆日常维护由景区客运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景区客运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4.12景区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管理
4.12.1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安排景区客运任务。
4.12.2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每月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应急门、应急窗、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确保景区客运车辆应急装置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4.12.3景区客运经营单位不得要求景区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景区客运车辆从事作业。发现景区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4.13景区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年度审验、检验管理
4.13.1景区客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制度,确保景区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4.13.2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景区车辆禁止从事景区游客运输经营。
4.14景区客运车辆改型和报废管理
4.14.1景区客运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景区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景区客运经营。
4.14.2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4个月。
5景区客运车辆改型和报废管理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