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汽车客运安全管理,保证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客运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负责对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考核。
3.2 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3.3汽车客运经营单位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 汽车客运安全管理
4.1客运驾驶员管理
4.1.1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4.1.2客运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a.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b.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c.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d.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e.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4.2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管理
4.2.1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4.2.2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在此基础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4.3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
4.3.1客运经营单位对客运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经验交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
4.3.2客运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和督促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4.3.3客运经营单位应在客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后,对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统一考核。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考核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4.3.4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分析客运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4.4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管理
4.4.1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交通事故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驾驶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考核周期应不大于3个月。
4.4.2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结果应与客运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4.5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
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客运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内部奖惩、诚信考核信息等。
4.6客运驾驶员调离和辞退管理
客运经营单位发现客运驾驶员具有本制度第4.1.2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并及时调离驾驶岗位;情节严重的,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辞退。
4.7客运驾驶员安全告诫管理
客运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客运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预防客运驾驶员酒后、带病、疲劳、带不良情绪上岗驾驶车辆或者上岗前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督促客运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4.8客运驾驶员体检管理
4.8.1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关心客运驾驶员的身心健康,每年组织客运驾驶员进行体检,对发现客运驾驶员身体条件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4.8.2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为客运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客运驾驶员落地休息,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
4.9客运车辆选用管理
4.9.1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统一选型、统一车身标识、统一购置符合道路旅客运输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营。
4.9.2客运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4.10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4.10.1客运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4.10.2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
4.10.3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4.11客运车辆维护管理
4.11.1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客运车辆维护计划,保证客运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4.11.2客运车辆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客运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4.12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管理
4.12.1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4.12.2客运经营单位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每月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应急门、应急窗、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确保客运车辆应急装置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4.12.3客运经营单位配备新能源车辆的,应该根据新能源车辆种类、特点等,建立专门的检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12.4客运经营单位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从事运输作业。发现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4.13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年度审验、检验管理
4.13.1客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4.13.2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4.14客运车辆改型和报废管理
4.14.1客运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4.14.2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4个月。
4.15停放客运车辆的管理
4.15.1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停放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人。
4.15.2客运经营单位原则上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客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4.16客运线路管理
4.16.1客运经营单位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
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客运车辆。
4.16.2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对信息台账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
4.17客运计划管理
4.17.1客运经营单位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运车辆(9座以上)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下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导致客运驾驶员按计划完成运输任务将违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运输计划。
4.17.2客运经营单位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4.17.3客运经营单位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a.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b.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c.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d.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4.17.4客运经营单位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5汽车客运安全管理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