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规范民宿安全管理,提高民宿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民宿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负责对民宿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考核。
3.2 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宿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3.3民宿经营单位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 民宿安全管理
4.1消防安全管理
4.1.1 民宿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b.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c.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d.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e.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f.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g.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4.1.2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4.1.3组织消防管理人员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确保消防安全。
4.1.4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或防火公约。
4.1.5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a. 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b. 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平米;
c. 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d. 每25平米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e. 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f.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1.6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a. 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b. 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c. 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
4.1.7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a. 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b. 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c. 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d. 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1.8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a. 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米;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米;
b. 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平米,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1.9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4.1.10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4.1.11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4.1.12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4.1.13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4.1.14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4.1.15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4.1.16民宿的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它场所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4.1.17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4.1.18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4.1.19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4.1.20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4.2设施环境安全管理
4.2.1各房间门锁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
4.2.2供电供水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4.2.3热水、电气、烹饪设备完好安全有效,应急照明等设备完好安全有效。
4.2.4配备统一的应急药品箱。
4.2.5生活垃圾做到合理处置,不随意倾倒丢弃、遗弃堆放。
4.2.6客房及浴室应具有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4.2.7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之病媒及滋生源。
4.3治安安全管理
4.3.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4.4.2落实住宿游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4.3.3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4食品安全管理
4.4.1食品原材料应保证安全、新鲜,采购食品原料遵守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采用自家种植蔬菜为佳。
4.4.2加工、存放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肉类煮熟煮透。
4.4.3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当远离厨房妥善保管。
4.4.4不采购、使用腐败变质、过期食品或霉变、生虫的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类、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以及食品和安全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4.5不采摘有毒山野菜、蘑菇等食物,不得加工顾客采自山间的野菜等植物。
4.4.6腌制食品必须做到在使用前进行温水清洗。
4.4.7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5.民宿安全管理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