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报告的管理。
3.职责
3.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按有关规定负责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和即时的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3,2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向集团公司定期和即时的报告本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3.3三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向二级集团公司定期和即时的报告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4.安全生产报告管理
4.1三级公司安全生产报告管理
三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即时、定期两种形式进行汇报。
4.1.1即时汇报是指当发生如下事件时,三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向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请示和汇报:人身事故的报告、设备事故的报告、设备异常情况报告、设备检修即时报告、生产事故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4.1.2定期汇报是指三级公司每周、每月等定期向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信息。主要包括:事故情况、隐患排查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月度安全工作总结等。
4.1.3对于人身和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报告按《事故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进行上报。
4.2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报告管理
4.2.1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4.1条款,按有关规定负责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即时和定期的报告本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4.2.2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三级公司安全生产报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报告管理
4.3.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按有关规定负责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即时和定期的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4.3.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二级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报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考核的业绩之中。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