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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全部 日期:2020年04月10日 浏览量:1781

1.目的

为加强工作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过程的控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对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等其它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的管理。

3.职责

3.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负责对二级集团公司危险作业情况进行考核。

 3.2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三级公司危险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三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与本公司相应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4.1三级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4.1.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编制、学习和考核

4.1.1.1三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本公司危险作业涉及的范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相应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4.1.1.2经三级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上报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1.1.3三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与危险作业相关的人员学习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与危险作业相关的工作。

4.1.1.4三级公司严格按本公司制定的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作业。

4.1.2与危险作业有关人员的要求

4.1.2.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1.2.2实施人

独立承担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并在相关作业证上签字,若带人作业时,实施人必须在场监护,实施人接到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三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实施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作业前,实施人应主动向作业点所在部门当班班长交验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4.1.2.3监护人

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部门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1.2.4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出具《分析报告单》。

4.1.2.5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办理本公司内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公司和班组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1.2.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和《作业风险分析记录表》是否符合要求和正确,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4.1.3危险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4.1.3.1 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1.3.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1.3.3作业前,应进行如下工作:

a)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1.3.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1.3.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注: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157-2009。

4.1.3.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1.3.7当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立即通知三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4.1.3.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4.1.4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4.1.4.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1.4.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1.4.3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4.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4.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4.1.4.6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4.7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5临时用电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4.1.5.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接临时电源。

4.1.5.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4.1.5.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1.5.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1.5.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1.5.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1.5.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4.1.5.8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1.6高处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4.1.6.1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安全带》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30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4.1.6.2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4.1.6.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1.6.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1.6.5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4.1.6.6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1.6.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1.6.8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1.6.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1.6.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1.6.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1.7受限空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4.1.7.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1.7.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1.7.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1.7.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4.1.7.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1.7.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1.7.7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4.1.7.8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4.1.8动土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4.1.8.1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1.8.2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4.1.8.3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1.8.4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1.8.5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8.6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4.1.8.7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8.8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1.9断路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4.1.9.1 作业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1.9.2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1.9.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1.9.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1.9.5断路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1.10吊装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 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4.1.10.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1.10.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4.1.10.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4.1.10.4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1.10.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1.10.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4.1.10.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1.10.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4.1.10.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4.1.10.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4.1.10.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4.1.10.12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4.1.10.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4.2二级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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