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集团公司、三级公司内所属全体员工。
3. 职责
3.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对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2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三级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3三级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职业健康管理
4.1三级公司职业健康管理
4.1.1三级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向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
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
d.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管理;
e.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与检维修管理;
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
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i.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管理;
k.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4.1.2三级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1.3三级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确保其落到实处。
4.1.4三级公司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同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4.1.5三级公司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三级公司所在地卫生综合部门报告和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除向三级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综合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报告。
4.1.6 三级公司负责实施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管理,培训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三级公司负责人及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接受三级公司所在地卫生综合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4.1.7三级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与检维修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4.1.8三级公司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和发放,严把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的购置、验收关,同时根据三级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合理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做好发放登记和管理。
4.1.9三级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三级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均应按年度存档,妥善保存。
4.1.10三级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整理资料并归档。
4.1.11三级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体检。
4.1.12三级公司负责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员工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公司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种类、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
4.1.13三级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当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立即组织应急救治,并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综合部门、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三级公司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劳动保障综合部门、二级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整改工作。
4.1.14每年年底将三级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
4.2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
4.2.1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三级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责令三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4.2.2当三级公司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三级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正确处置。当三级公司确诊员工为职业病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报告。
4.2.3当接到三级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三级公司进行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2.4每年年底将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部。
4.3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
4.3.1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二级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3.2当接到二级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及时指导二级集团公司进行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处置和救援情况。
4.3.3每年年底将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