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涉及旅游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这些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可以为相关企业和旅游者妥善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相关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1.因旅行社安排上存在瑕疵,导致因航班晚点致使游客自己另行购买机票造成损失,旅行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行社和游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了旅游合同,合同中对交通标准、旅游费用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包括游客已经缴纳的旅游费用包含了所有的机票交通费用。根据上述约定,游客另行支付机票费用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来承担费用。旅行社在安排上存在瑕疵,导致因航班晚点致使游客自己另行购买机票的损失发生,而该损失与旅行社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且违反了双方订立的旅游合同的约定内容。因此,旅行社应对游客支出的机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损失建议,造成自身利益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定解除情形又无法与对方协商解除时,是不可擅自解除合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无权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3.旅游纠纷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焦建军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辅助人的过错导致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4.旅游经营者对协助履行合同人安全义务的承担。(许景敏等与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订立合同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的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驴首”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对“驴友”自助游活动中意外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徐洁、徐威诉杨卿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游服务合同是指经营者和旅游者约定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向经营者支付费用的协议。aa制的自助旅游活动不同于旅游服务合同,它是指旅游者之间形成的临时结伴关系的活动,是自发的民事活动,不具有营利性、也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发起者和旅游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或者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之间的义务也仅是道德层次上的帮助义务,无法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aa制的自助旅游活动中,发起者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意外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