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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浏览量:8126

10月3日,范冰冰“阴阳合同”一案终于尘埃落定。税务机关依法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作出追缴和处罚8亿元的决定。后范冰冰向公众致歉,并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对此事,网民有的拍手称快,也有众多质疑的声音:“偷税罪”何时变成了“逃税罪”?早年刘晓庆因税入狱,范冰冰涉案数额高达数亿元,为何能免于刑罚处罚?为什么要设定一个“初罪免责条款”?为什么对范冰冰的经纪人采取强制措施?

为何刘晓庆当年被定性为“偷税”而到范冰冰就成为“逃税”?

我国刑法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三次修改,2009年将刑法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这个用了30年的罪名才退出历史舞台。罪名修改的原因:一是向国际通行称谓靠拢,二是考虑偷税的概念也不准确,如果把公司或者个人逃避给国家缴税的行为,等同于到国库里偷东西,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而实际上纳税是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与“偷”毫不相干。因此,逃税一词更为准确。刘晓庆案件发生在2009年之前,自然是按照偷税定性的。

刘晓庆被判刑入狱了吗?

刘晓庆2002年“偷税”案也轰动一时,被刑拘442天后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由于刘晓庆本人偷逃税款较少,多为公司所为。最终刘晓庆本人也补缴了全部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就是说,刘晓庆构成了犯罪,没有再给予刑事处罚,只是刑事拘留的时间长了点,让大家以为是判刑入狱了。

范冰冰脱罪是否于法有据?

范冰冰能够脱罪,依据的是刑法关于“初犯免责”条款和“行政处罚前置”条款。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义务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条款的核心含义是,只要纳税人是第一次被刑事处罚,且配合行政处罚的,就应当只走行政处罚程序,不走刑事责任程序,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为什么要设定一个“初罪免责条款”?

“逃税罪”增设初罪免责条款,本意是为逃税行为人提供一个激励机制,令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从而免于刑事追责。2009年前,单位或个人触犯“偷税罪”后,不管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企业负责人都可能会被定罪,造成的结果比较严重:企业可能垮了、职工失业、税源少了,给国家和社会添加了新负担,效果也不好。外国对逃税行为也不是一经查出就入罪,主要采取民事处罚、计入信用记录等办法。

为什么对范冰冰的经纪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直接触犯了刑法第162条规定,涉嫌犯罪。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顺理成章。

范冰冰逃税案无疑会对各行各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和规范引导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近几年,国家正在有计划地加强税收立法,将使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的原则得到落实,进一步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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