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客聚集的旅游经营场所,经常会发生游客打架、被偷窃、磕碰受伤等情况,如果游客之间发生侵权事件,经营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游客张三在当地动物园游玩时,被其他游客推搡打伤,张三指认的侵权人为李四,而李四对此予以否认。张三就以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动物园告上法庭,要求动物园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法院最终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提出,动物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一是动物园未对游客进行合理限流,使得游客过多,造成推搡事件致其受伤;二是在冲突发生后,动物园的安保人员没有及时制止;三是事发地点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导致其无法向加害人李四主张赔偿。
动物园则不同意向张三赔偿,原因有三:一是张三的受伤是由李四殴打造成的,与动物园当日流量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事件发生后,动物园协助张三找到了加害人李四,向派出所报案,并协助其到医院接受鉴定与治疗;三是动物园已按规定安装了摄像头,由于事发地点为死角,所以无法拍到现场情况,张三受伤与是否安装摄像头不存在直接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园管理人是事发地点的管理者,依法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仅仅应当在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动物园第一时间协助张三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动物园尽到了积极的救助、防止损失扩大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摄像头是否可以拍摄到侵权过程,并非动物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最终,法院认定动物园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庭最终的判决启示我们:
1、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不是无限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作出了限定。所以,判断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关键在于该管理人是否有过错;经营者所负义务的具体内容,应限定在侵权事实与经营者管理不当有因果关系的情形和经营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2、经营者应当在保障游客安全上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应该尽到告知义务及警示义务。游客进入经营区域前,即可以不厌其细地通过广播、标牌、口头等方式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在人群密集区域要加强疏导和巡查;尽可能在经营区域内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在有安全风险的区域要设置必要的标志牌和警示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经营区内使用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应当安全、有效。第二,应该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现场处置和管理,及时报警,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医治疗,防止损害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