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小米公司以李某侵犯公司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万元。
李某本人并不为人熟知,但其运营的新浪微博“建华wei业”在智能手机的自媒体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被称为国内某著名厂商的kol(关键意见领袖)。该微博自2014年至2016年间,持续发表数十条包括“小米就是靠下三滥低俗营销起家的”、“开始像个怨妇气急败坏撒泼骂街了……小米无耻”、“不抄袭苹果,开始抄华为了?”等言论,对小米的声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小米公司诉诸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而法庭上双方论争的观点,可以让大家清晰地了解公民的批评权与企业的名誉权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
李某提出,其作为消费者,所发表的评论内容主要来源于主流媒体的信息,尽管部分言论存在激烈之处,但不属于无理的谩骂;小米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应当对消费者的批评给予包容;小米在市场中有巨大的话语权,拥有足够多的渠道去反驳对于其不利的言论。
小米公司指出,李某使用的语言带有明显贬损小米公司名誉的性质,评论事实依据不足,言论已经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言论自由范围,造成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李某的言论传播范围和影响很大,对企业名誉造成了损害。
法庭最终的判决可以给我们如下几点启示:
1、言论自由与法人名誉权都应得到平等保护。消费者和媒体享有言论自由,有权对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论。但同样,企业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
2、侵害企业或个人名誉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各类媒体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时,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随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否则,就涉嫌违法侵权,就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3、知名企业和名人对媒体和社会的批评监督有必要的容忍义务。一方面,消费者或媒体有权批评或评论企业的产品缺陷或服务质量瑕疵,批评名人的不端言行,以维护自身权益或进行社会监督,但这种“评论自由”需要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另一方面,还要看这种批评监督是否出于公众利益、基于一定的事实,及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只要是对有社会价值的批评要有容忍的义务,因为没有构成侵权,所以不应斤斤计较,动辄起诉。
4、企业有多种维权途径。企业在面对媒体负面评价时,应当认真研判,选择采取正面舆论引导、向网信部门反映、向网络平台投诉、与该媒体及作者沟通、诉讼等方式。方式方法上的不慎重,会正中不还好意者推高自身流量的企图,或引发媒体的同仇敌忾,这样就适得其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