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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18年08月24日 浏览量:8507

甲和乙是邻居,刚下夜班的甲遇到和朋友聚会到深夜的乙,乙提出想搭甲的便车回家,甲便爽快地答应了。没想到的是,在快到小区门口时,甲因为过于疲劳,一不留神开车撞上了路旁的围墙,致使乙受伤住院半年之久。乙要求甲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甲不接受,故乙将甲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基于乙系无偿搭乘,可以减轻甲的责任,酌定甲承担70%责任。  

 “搭便车”即好意同乘,是乐于助人的好意施惠行为。在此情形之下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好意施惠之人原则上仍应就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和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他人生命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减轻;同时,好意施惠行为本身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法律应鼓励互助行为,而且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同乘人本因同乘获益,好意人并未因此获取对价,在同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下,适当减轻好意人责任,符合公序良俗和利益均衡的原则;再次,按照过失相抵规则,在好意同乘致害中,若同乘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过失,当免除或减轻好意人责任。

在本案中,乙无偿搭乘甲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施惠的行为。车辆行驶过程中因甲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的人身伤害,应以一般侵权行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本案需考虑好意同乘因素,适当减轻驾驶人甲的责任。乙在搭乘之前应当知道甲可能存在疲劳驾驶的状况,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危险性而仍同乘,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驾驶人责任。因此,驾驶人甲可以基于好意施惠和过失相抵规则双重理由而减轻责任,同时考虑乙自身在本事故中具有一般过失,故酌定减轻甲30%责任。

搭车有风险,搭前须谨慎。从道德角度出发,我们应当鼓励乐于助人的行为,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无论是否搭乘乘客,驾驶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搭乘人也要尽到注意义务,不能乘坐司机已饮酒、无驾驶执照或者无上路资格的车辆,以免发生事故后,人财俱损。切记,莫让“搭便车”,变成“搭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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