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徐峥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口碑爆棚,影片讲述了一个唯利是图的小人物程勇,通过走私印度仿制的廉价抗肿瘤药“格列卫”,走进了一批白血病患者的生活,最终获得人生升华的故事。很多人看后都有个疑问,为什么电影原型主人公陆勇不构成犯罪,而影片中的主人公程勇却被判有罪?
电影的原型是发生在湖南沅江的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该案被评选为2015年度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陆勇案的最终结果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指出,陆勇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行为,被认定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他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1张用于支付购药款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
电影中,程勇最终因犯走私罪、销售假药罪被数罪并罚而获刑五年,是于法有据的。对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程勇有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构成走私罪;对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程勇有主观故意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该罪定性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只要有故意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认定。按此规定,现实中的陆勇代为购药的行为已经涉嫌犯销售假药罪,没有定罪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情理法的考量平衡。
大家可能会问了,“印度神药”明明有效啊,怎么就变成假药了呢?因为刑法意义上的假药与生活概念中的假药并非同一概念。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是这样规定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似乎法律与情理是完全对立的。其实,追求法与情理的协调统一,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当事人以人性关怀,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相比于社会实践总是带有滞后性,“格列卫”事件再次让情理法的关系引起全社会的反思,推动了有关制度和法律的进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抗癌药关税的“归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写到: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