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缩小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是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相比2000年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翻了一番。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2000年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
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2000年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国家发改委官方解读文件指出,十六号令是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目的是:解决各地区对标准层层加码,造成规则不统一、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问题;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