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擅播影视剧,直播平台被判侵权
【基本案情】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视剧《琅琊榜》独占享有通过手机、电脑等新媒体终端向公众传播之权利及维权权利。某主播在b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上直播《琅琊榜》,a公司认为b公司擅自以直播形式向公众提供《琅琊榜》,侵害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将b公司诉至法院。b公司辩称,直播平台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已设置投诉渠道等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先注意义务,且未对涉案直播间进行推荐和编辑,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封禁主播账号,履行了事后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主播未经授权擅自在直播平台直播涉案作品,其行为直接侵害了a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本案的焦点在于:b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第一,直播平台上设置了“一起看”频道,且属于热门分类,该频道内还有电影、电视剧、综艺等分类。通常情况下,主播一般不可能提供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影视作品,此类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也不可能准许一般网络用户予以传播,故b公司对该频道下主播行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二,涉案直播间位于“一起看”频道尊龙最新登录首页,处于可被明显感知的位置,该直播间近一个月连续、多次、长期直播涉案作品,且关注数量与人气量达到数十万,b公司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的涉案行为。第三,涉案作品《琅琊榜》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直播间名字中虽未标注“琅琊榜”,但包含了《琅琊榜》的知名主角名。因此,b公司应当对此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直播涉案作品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涉案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直播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直播平台是否应对主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不应一概而论,应结合个案中直播平台的运营模式和服务性质予以认定。若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直播行为有安排等较强的管控关系,或者双方具有直播内容提供等方面较紧密的合作关系时,直播平台可能与主播构成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若直播平台与直播之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或用工单位责任情形的,可以认定由直播平台承担侵权责任;若直播平台仅属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涉案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