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近几年,短视频迅速成为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型传播形态,它以短小精悍、制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契合了当代公众碎片化的阅读习惯。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迅猛发展,“带货”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逐渐引发行业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基本案情】杨某在快手平台上发布了数百个原创短视频,包括一些带货短视频。杨某发现,覃某使用其个人账号在a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上,直接搬运杨某许多带货短视频并挂上卖货链接。杨某认为覃某与a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遂将覃某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封禁覃某账号,在其客户端尊龙最新登录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要求覃某赔偿其相关损失12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杨某主张权利的短视频内容及制作过程来看,该视频虽为带货视频,但并非固定拍摄角度、缺乏运镜剪辑的简单播报式带货,而是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了脚本设计,进行了一定的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在此过程中对表达内容的编排、选取体现了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故涉案视频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覃某未经杨某许可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侵犯了杨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是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杨某投诉后,在合理期间内删除了侵权链接、封禁了侵权账号,杨某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覃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独创性是界定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本案明确了“带货”短视频作为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将具备脚本设计、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等制作过程,具有个性化表达的短视频内容认定为作品,传递出鼓励短视频创作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的价值取向,有利于激发短视频制作者的创作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