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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新闻 日期:2018年02月28日 浏览量:8104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力,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无论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只要存在将职工档案丢失的情况,且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某系某企业职工,2007年7月,吴某向原公司提出工作调转申请,公司同意吴某工作调转。但在调转的过程中,公司发现吴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导致吴某工作无法调转。同年9月,吴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要求原用人单位补办吴某人事档案;2、赔偿吴某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

上述案件在处理时应当关注四点问题:

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单位和个人对人事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力。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是暂时的,应当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按照当事人适格原理,第一、个人对人事档案不享有管理处分权,不能提起侵犯档案权之诉。第二、档案管理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委托保管关系,也不可基于合同关系提起合同之诉。

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工作调转,再就业的不便。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争议,因此,将档案丢失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发生此类案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可以选择档案丢失纠纷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补办人事档案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意见不一,多数人认为,补办人事档案的诉讼请求属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范畴,且有些档案是永久遗失,无法补办,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

审判实践中,档案如果能够补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求,至于补办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则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人民法院不宜作实质性审查;确实无法补办的,则属于履行不能,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求,但可以判决加大赔偿的数额,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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