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司法解释。朋友圈皆被此解释刷了屏,而这则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引人瞩目,不光是因为它涉及的是与每个夫妻息息相关的共同债务问题,还因为它改变了之前饱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
该解释的核心内容归纳而言就是:
第一,只有共同意思表示(包括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其他债务推定为非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项解释虽然是在婚姻家事法领域的一项补充性的司法解释,但实质上对投融资业务影响较大:因为毕竟大额的负债,大部分发生在商事领域。
在现行立法下,创始人、创始人配偶与商业伙伴(如投资人)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单行法之间的立法冲突与不一致,一直出于一种扭曲的状态。扭曲主要表现如下: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创始人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创始人的配偶在请求分割之前,都无法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投票权、知情权等),因此确实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益的状态。而投资人也有自己的苦衷,虽然可能面临创始人离婚或者其他配偶有权请求分割股权的状态,也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投资人与创始人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处于不同的优劣地位。甚至可以说,投资人、创始人配偶之利益,取决于创始人的自我约束的道德水平,而不是依靠法律。
债务并不仅限于借款,还包括各种回购义务、估值调整、注册资本补助义务等。对投融资业务,投资人未来在面对与创始人的各类最终被认定为“债务”的协议之时,仅仅有一个“概括性的配偶同意函”很可能是不够的,至少这个概括性的配偶同意函是需要释明风险。但任何协议都需要配偶明确的表态,从效率的角度看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寻找新的平衡点是当务之急。
近些年,因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离婚、意外去世而引发的公司股权等争议并不罕见,这也充分证明了投融资业务与资本市场其实是离不开家事法的支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