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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21年11月16日 浏览量:4568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修正草案,新《审计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

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曾于2006年作出过修改。审计法施行20多年来,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审计环境、审计对象以及审计内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审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亟须对审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审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新《审计法》将党中央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法治化,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完善了审计监督范围,优化了审计监督手段,利于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压实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的责任,也对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具体业务开展等提出了新要求,利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领导审计工作的运行机制

为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新审计法第二条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

在三个方面拓展了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以消除监督盲区:

一是在原审计法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基础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二是将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以及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

三是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三)坚持权责相符,形成权威高效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一是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权限和措施,既拓展了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信息系统、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等内容的检查权限,又拓展了从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等被审计单位之外获取审计所需资料的权限(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二是为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新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等。

三是为强化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成果运用,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四是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第五十二条)。

五是完善了内部审计有关内容,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新《审计法》实施后,将使审计管理体制、监督体系等发生新的变革,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内审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企业和广大审计、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审计法以及后续配套制度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切实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加强审计制度建设,规范各类审计行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落实,以有力有效的审计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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