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解读二: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回应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对社会高度关切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新增的“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均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就学、就业、生命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关注。下面我们通过分析解读一起来看看修正案的部分亮点吧!
一、明确抢夺公共交通车辆方向盘行为入刑
近年来,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018年10月28日重庆发生的抢夺司机方向盘导致坠江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修正案明确将抢夺方向盘行为入刑,并对驾驶员安全驾驶也作出相关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中增加新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条文的修正使得此类不理智的行为入刑起点更低,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一律以133条之二定罪处罚,如果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入刑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新闻事件频频出现,如“山东齐玉苓”“湖南罗彩霞”“北京邹志静”等各地多名同学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其侵害的不仅是被顶替者的个人利益,更侵害教育公平这块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修正案对冒名顶替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解读:此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往往只能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行受贿等手段行为定罪处罚。修正案的出台将使此类行为得到更为准确、全面的刑法评价。
三、对暴力袭警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正案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列单独的罪名和法定刑。刑法第177条第5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解读:条文的修正改变了以住“暴力袭警一律从重处罚”的一刀切式处理方式,区別对待不同情况,对采用特定手段暴力袭警的行为人升格法定刑档,进一步加强了对警察执法的特殊保护。
四、针对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增加相应规定
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修正案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修正案在刑法第355条后増加一条,作为第355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党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解读:修正案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对走私、非法经营和非法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定罪量刑作出了规定,修正案将“职业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入刑,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兴奋剂犯罪的刑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