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解读一:关于修正案的说明
2020年12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一、修改刑法的必要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的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型的犯罪形式,无法满足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所以全国人大决定对我国刑法作出局部调整。一是落实党中央对安全生产、产权保护、金融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在刑法治理和保护上的政策要求。二是适应当前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需要对刑法作出与相关法律衔接的相应调整,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三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建议,需要回应。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1.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分别新增高空抛物罪和交通肇事罪附随条款,以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2.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类犯罪加大刑罚力度。
3.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针对实践中的突出情况,规定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三项多发易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完善:
1.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保持对涉药品犯罪惩治力度不减,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
2.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3.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规定:
1.完善证券犯罪规定。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2.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3.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四)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
1.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另外,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3.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同时,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五)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1.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2.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3.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