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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21年06月18日 浏览量:12600

华清宫公司一直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注册保护工作,先后注册了“华清池”“华清宫”“华清御汤”等系列商标,其中,“华清池”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华清御汤酒店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

当西安市同时存在华清御汤和华清盛汤两个温泉酒店时,你作为消费者会不会以为二者是同一家经营主体?一场由华清宫提起的维权诉讼告诉我们,事情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

2019年,华清宫公司将西安南门外的华清盛汤酒店等三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2020年6月,一审法院认为华清盛汤酒店不构成商标侵权,仅判定华清盛汤酒店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华清宫公司10万元。华清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省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华清盛汤酒店侵犯了华清池等系列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赔偿华清宫公司100万元,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赔偿10万元。此案也成为陕西法院在新时期顶格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破题之举,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

1、 一审法院和省高院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分歧点在哪里?

本案争议焦点是:华清盛汤酒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在构成不正当竞争上,两审法院认定相同,但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上认识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华清盛汤酒店被控侵权标识“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及“华清茶道”等与华清宫公司注册商标“华清池”“华清宫”“华清御汤”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省高院通过缜密的逻辑分析,充分的法理解读,辨法析理,确认华清盛汤酒店构成商标侵权:一是华清宫八个系列商标中,“华清”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二是华清宫八个系列商标相互近似、彼此关联、互为整体,应作为联合商标予以保护;三是华清盛汤酒店使用的标识与“华清池”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四是华清宫公司的“华清池”注册商标及旗下华清御汤酒店在酒店、洗浴等业知名度较高,华清盛汤酒店的经营范围与“华清池”商标注册类别相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两家经营主体产生混淆。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认定华清盛汤酒店未经华清宫公司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华清池”系列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的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标服务提供者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华清宫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了纠正撤销。

2、 省高院适用顶格惩罚判赔百万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省高院综合考虑“华清池”商标及华清御汤酒店较高的知名度、华清盛汤酒店攀附华清池商誉的主观恶意、侵权的严重情节及刻意隐瞒侵权获利证据等事实和情形,依据商标法第63条第1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之规定,在本案中适用了商标法(2019年最新修订)中确立的最高五倍惩罚性赔偿规定。

在确定赔偿基数时,采用了行业报告反映的温泉酒店利润率、公证获取的华清盛汤酒店销售金额,酌定侵权标识在其整体利润中的知识产权贡献率为10%,确定侵权获利为20万元,最终按五倍作出100万元的判赔金额。

3、 此案的审理有什么深远的意义?

本案判决书中,呈现了顶格五倍惩罚性赔偿和认定华清池系列商标为联合商标两大亮点,成为陕西法院在新时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破题之举,入选陕西省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判决有力地保护了华清池这一著名历史文化遗产名片,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好评,人民法院报、陕西电视台等媒体都作了报道。陕西高院副院长巩富文指出,此案以法律明是非,通过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陕西高院在此案中适用了最高五倍惩罚性赔偿规定,科学引用了知识产权贡献率计算赔偿基数,为今后这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另外,联合商标概念的引入,是对商标侵权判定规则适用的大胆探索,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让被侵权人彻底摒弃搭便车侥幸心理,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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