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12月24日,咸阳市秦都区的高某通过熟人介绍请长期从事清洁打扫工作的郭某为其房屋进行装修后的打扫,约定报酬为300元。打扫过程中,郭某在擦玻璃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当即被送往陕中附属二院治疗,经诊断郭某右跟骨粉粹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共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后因向高某请求赔偿无果后将高某起诉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评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原告郭某自带工具,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被告按约一次性给付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依法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构成承揽关系的情况下,被告高某在选任时对原告郭某的资质未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做到安全提示,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主观过错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而原告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清洁工作,应具有安全防护意识,原告在擦玻璃时未系安全绳,对自身的安全疏于注意,亦是导致自己受伤的原因之一。结合以上因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出判决,判令被告高某承担40%的责任。
该案的法院判决是司法实践的常态,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个人找来的保洁暗含着很大风险,一旦在雇主家发生意外,雇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通过正规的家政公司选择保洁,则保洁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保洁工作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一旦出意外则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雇主和保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