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如果是由夫妻双方用自有资金购买,则房屋的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存在争议,因而房产证上写一人或双方名字都无关紧要。但由父母全额或首付购买,房产证上该写谁的名字就让当父母的非常纠结,不同的选择也就会让婚房的产权关系变得非常复杂。一般情况下,父母将房产赠送给自己的子女基本不会有任何犹豫,但一想到自己的子女离婚时其配偶会瓜分自己子女的财产时,他们就不得不多长个心眼,正是出于对资产安全的担心,使得父母对婚房该写谁的名字就非常“计较”,由此也让婚姻双方非常地困惑。目前关于产权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主要有5种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
第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在这种方案下,如果父母与准夫妻之间没有对房屋产权作出约定,那么,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购房,还是父母首付、准夫妻贷款供房的情况下,房屋都会被认定为赠与关系而成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一般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夫妻发生的贷款也是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上海某家法院此前就出现过这样的判例。
第二、写一方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如何处理。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男方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则未出资方虽无法主张对房屋的产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第三、写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常见,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会被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时,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第四、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时,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第五、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其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其二,一方或其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登记人名下的个人财产。
因此,为解除父母对出资购买房产安全的担心,简化产权关系,防止前述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形下可能引发的后续继承权纠纷、办理产权变更的麻烦,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由父母全款购买房屋情况下,可以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过婚前公证、父母与准夫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等办法,约定房产归自己子女所有;二是双方父母各出资50%,或双方父母各出资50%的首付 准夫妻后续贷款供房,房产证办在准夫妻名下,即使需要进行产出分割也简单易行;三是父母首付 准夫妻后续贷款供房的情况下,约定首付部分份额归自己子女,婚后夫妻供房形成的份额由夫妻共有。这样,更加合情合理,也不会因为父母介入产权关系而让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徒增若干年后明晰产权或继承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