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内容丰富,亮点纷呈,而人格权独立成编,这在世界各国民法典编纂体例上是史无前例的,是我国在立法上的独创和创新,也被视为民法典最大的亮点。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公众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人格权保护的边界却越发模糊,此次,民法典将人权保护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对个体“慈母般的关怀”。本文归纳和梳理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诸多亮点。
1.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在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章中,增加捐献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或者遗体须由本人自主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对医学临床试验活动进行严格规范,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受试者书面同意。对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界限,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些新增内容是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医学科研活动需要的背景下,法律在鼓励医学研究从而战胜疾病与可能带来的生命健康安全及伦理道德风险中寻求平衡的体现。
此外,该章中还对禁止性骚扰与预防性骚扰进行了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2. 姓名权与名称权
《民法典》对自然人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进行了细化规定。不但明确了包括姓名权在内的具体人格权的权能,还积极赋予自然人许可使用的人格权制度,同时厘定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规则,不断完善人格权内在的保护体系。《民法典》在第1015条中,对于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列举了四类情形:第一,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第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第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第四,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1017条中,将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等简称纳入到姓名权与名称权的保护范围,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对于保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艺名、网名等简称虽然不能等同于姓名或名称,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广为人知的简称甚至超过了姓名或名称,更具有识别性和为公众所了解,应当为法律所保护。
3. 肖像权
第1019条强调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让人们沉醉于科技魅力的同时也在模糊权利的边界。诸如ai换脸、图像合成等应用软件的创新体验,也在增加人格权侵权的风险。技术的日新月异也需要规则予以一定规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ai技术等给他人换脸、侵害他人肖像权的,都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声音利益也被纳入肖像权中予以保护,此为我国民事立法上一个重要创新。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同姓名、肖像一样本具有人格识别的作用,并且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能够自由地利用、使用自己的声音是一个人人格自由和尊严的重要体现。本条为声音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人格权法依据,在司法上为声音利益的纠纷与冲突提供了解决思路。
4.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因应互联网信息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在人格权编第六章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第六章中的八个条文,基本上构建了我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则,特别是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内容,确立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以及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使规则,为司法裁判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第1033条规定了隐私和隐私权的定义,并列明了6种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作为隐私权的义务主体,都不得实施侵害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和生活安宁等的行为。第1034条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并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第1035条至1038条则构建起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
此外,民法典还禁止人格权的放弃、转让或继承,禁止进行器官和遗体买卖等。人格权编有概念的廓清,有侵权行为的枚举,有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倡导性规定,也有禁止性规定,处处体现了立法者对民事主体无微不至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