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如何留给后代,不单是物质的转移,也是爱的表达。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财富的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传承的重要性。此次《民法典》根据继承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在遗嘱形式、遗产管理人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民法典》对原有《继承法》的修改,对财富传承有哪些影响呢?本文为您一一解读。
一、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继承编新设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而现行《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这次修改主要考虑到遗产具有一定的人身特性,由被继承人的亲属继承优于收归国有,更符合财产所有人的感情意愿,更利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无子女老人去世后,有过照顾关心的侄子女无法继承老人遗产的情况。此次修订,弥补了这一空白。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代位继承只会出现在不存在第一顺位继承的情况下,而并非此前网络上所议论的侄子侄女和自己的子女享有同样继承权,而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信托写入民法典
什么是遗嘱信托呢?简单来说,就是指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立遗嘱人作为委托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立遗嘱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或指定的受益人(继承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与《信托法》第13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之规定相呼应,认可遗嘱信托的法律地位。
三、新增了两大遗嘱形式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6条增加了打印、录像遗嘱,对该两种遗嘱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现行《继承法》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遗嘱形式,并未规定打印、录像遗嘱,使得此前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这种便捷的方式极易被认定无效。《民法典》与时俱进做了修改,今后,只要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要件,就属于合法的遗嘱。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不违反第1140条规定)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不违反第1140条规定)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四、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条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在修改前,《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效力优先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这四种遗嘱形式,即在通常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如果立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之后再新立一份遗嘱,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录音或录像等遗嘱形式,都无法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除非再新立一份公证遗嘱或者申请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这意味着想要修改公证遗嘱,必须前往公证处进行办理,程序相对复杂,导致有些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修改的遗嘱也无效。为了尊重立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继承法》没有遗产管理人制度,这就导致发生继承后,遗产没有妥善管理而遭受损失的案件屡次发生,也发生过他人非法侵占遗产的纠纷。《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设立对遗产的分配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六、扩大遗赠抚养人范围
《民法典》继承编第1158条将遗赠抚养协议的一方主体由“抚养人”变更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扩大了遗赠抚养协议的范围。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使老年人养老呈现多样化发展,各类新型养老模式也应运而生,出现“养老社区”“以房养老”“保险养老”等新形式,社会化养老在未来会成为新方向。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修订,顺应了社会发展和需求,新增的内容填补了实践中的空白。随着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人会有传承的需求,以遗嘱为代表的法律工具合理运用,再到遗嘱信托这样的法律工具与金融工具的结合,继承形式日趋多样。有传承需求的人士,在《民法典》时代到来之际应该妥善规划,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