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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浏览量:1806

微信、qq、支付宝等作为现下最流行的社交工具,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交流的主要平台及个人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人们日常的工作、社交、消费等活动,几乎都与互联网密不可分。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都属于电子数据,存在易篡改、难识别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其真实性的认定也就成了难题。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及真实性认定作出了重大修改,《规定》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我们又该如何收集和使用电子数据?

一、哪些电子数据可以成为证据

早在2012年,法律就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种类中,但仅规定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等属于电子数据,因此大多数当事人只能提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此次《规定》中第14条明确将电子证据分为四大类:一是网页、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随着网络直播购物的兴起,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采取了多种多样的促销模式,货不对板、虚假宣传的情况时有发生。刘某经常通过某直播间购买促销产品,由于价格便宜且赠品多,当直播间打出网红美容仪半价优惠的广告时,刘某毫不犹豫地购买了一台,收到货后发现,到货美容仪的型号与直播间宣传的并不一致,刘某感到受骗想到法院维权,结果收集证据时发现商品购买链接早已失效,无法证明美容仪货不对板,无奈刘某只好在网上求助,幸亏有相同遭遇的购买者截取了当时网站宣传页,才得以提交证据顺利立案。

二、电子数据的原件如何获取

《规定》修订前,电子数据要想作为法律证据使用,当事人除了提交电子数据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数据原件。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原件认定规则,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这也就意味着微信软件截图的打印件,直接在微信对话框内呈现的聊天记录,与原件核对无误,都可以视为证据原件。

张某称为购房需要,通过微信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支付李某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拒绝还款,故李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5万元为李某支付其业务的回扣,并且称李某提交的微信截图系语音聊天框,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李某当庭向法官显示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并且播放了李某借款时的语音对话,法官当场核实了微信截图打印件的真实内容,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主张,判决被告张某偿还李某借款及利息。

三、如何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有效

新修订的《规定》中明确了几种可以直接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比如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存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这就意味着即使聊天记录撤回、删除,也不能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邱某与程某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邱某曾多次通过微信向程某借钱共计10万元,并将微信聊天记录多次撤回。因邱某骗程某会与其结婚,故程某不疑有他。后邱某多次与程某发生争执并要求分手,程某让邱某还钱,邱某称该钱系程某自愿给其消费并且聊天消息撤回,无证据显示双方金钱来往系借贷关系。后程某将邱某告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10万元。庭审中,法庭通过第三方公司调取并恢复了双方聊天记录,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诉请。

四、启示

虽然电子数据不慎丢失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但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通过法院调取,对于在微信进行借贷交易、转账汇款、商品买卖的操作时,大家一定要重视电子证据的留存,对转账汇款、收款人账号、商家特殊性承诺等重要信息及时截图,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同时,信息的截图一定要准确、全面,切忌自行剪辑和篡改,这些电子数据也许就是你将来维权的重要证据!(转载自《澎湃新闻》,作者薛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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