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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20年06月09日 浏览量:3357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社会热点案件时,摒弃“和稀泥”做法,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促进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得到与会代表的经久不息的掌声。大量“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的案例,也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担当,具有很高的价值引领和道德匡正作用。

曾备受关注的“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2017年1月,一男子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冰面遛狗时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该男子溺亡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河道管理部门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还指出:该男子意外溺亡,造成其父母老年丧子、女儿年幼丧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无独有偶,今年1月20日,广州中院对“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宣判。广州市花都区某村六旬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身亡,家属遂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二审曾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死者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按法院通报,这起案件中,5%的赔偿额不过4.5万元,该村作为3a级旅游景点,承担起来似乎只是“毛毛雨”,但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对家属赔偿请求说不,纠正了此前一、二审“和稀泥”式的判决,向社会传递的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决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这样的场景曾时不时进入公众视野:横穿封闭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正常行驶的司机被索赔;罔顾水库岸边“禁止游泳”警告牌执意野泳溺亡,水库管理部门被诉;小偷被发现后慌不择路被淹死,家属起诉见义勇为者……有人因小恶付出生命代价,法院判决时和稀泥,判决过错“二八开”甚至“各打五十大板”,在过去并不鲜见。最典型的是2007年发生的彭宇案,因善意扶起摔倒老人而蒙冤赔偿,对社会公义和道德造成的负面影响持久而深远。和稀泥式判决,能换来一时的“风平浪静”,但隐藏的“暗流涌动”不容忽视。看似皆大欢喜的判决,不啻为一枚“毒树之果”——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因为“死者为大”的人之常情,违法行为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这样的判决是对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对不守法者、破坏秩序者的变相鼓励。难怪弗朗西斯·培根说“一次错误的裁判对于法律的破坏要远胜过十次蓄意的犯罪”。

司法判决除了定分止争外,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以法律的名义向全社会宣示什么样的价值观。近年来,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司法理念,匡扶正义,不和稀泥,彰显了法院、法官的担当和法治进步,全社会应为这样硬气的判决“撑腰”:审理“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判决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审理“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改判医生为正当防卫,坚决跟“和稀泥”说不;审理“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不让网络社区成为法外之地;审理“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认定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审理“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审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赶群众无责,宣示见义勇为者不用承担过重注意义务。

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了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引导社会成员增强规则意识,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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