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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20年06月05日 浏览量:3404

为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榜名牌”“搭便车”等突出问题,遏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1.本次修法为什么要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周期缩短、成本降低,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和商标管理秩序,社会强烈呼吁予以规制。对于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近年来打击力度很大,使这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规制囤积商标行为上,原商标法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打击力度不够。本次修改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2.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责任主体既包括申请人、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否则应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3.在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时,为什么要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近年来,客观上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机构协助甚至直接从事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业乱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新商标法将恶意注册申请纳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加重了对其处罚的力度。主要是基于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的特殊性,一方面,知法犯法要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在代理工作中,其应当履行更多的专业审核和注意义务。因此,从规范代理机构为自己囤积注册商标和代理注册商标两个方面进行规制,有利于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4.本次修改关于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做出了哪些修改?

为惩罚恶意侵权人,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本次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加大了违法成本。

5.本次修改关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增加了哪些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严重干扰了市场环境。本次修改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办法。新商标法规定,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本次《商标法》修改,是对恶意注册和商标侵权行为的重拳出击,而配套政策也在制定中,无疑将形成组合拳效果。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他处理措施进行明确。除驳回申请、宣告无效等手段外,还将对违规代理机构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处罚手段。相信有法律和规章一齐发力,商标侵权、恶意注册屡禁不止的乱象将得到根本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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