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中央对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作了修订;201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1、强调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定》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根本性要求。
2、对经济责任的定义作了新概括。增加了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防控重大风险等内容,使层次和内涵更为丰富。《规定》明确,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3、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规定》将审计对象由国有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扩大至“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保证了审计工作的全覆盖和连续性。
4、强调加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强调,经济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对提高审计效果、加强审计成果应用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5、要求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并加强计划性。《规定》要求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调“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首次提出可以终止审计的情形,有利于增强审计工作的覆盖面和严肃性。
6、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进一步扩充。《规定》将审计重点调整为“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中,新增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效果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使审计反映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更加全面,重点更加突出,有利于结果应用。
7、调整了申诉程序。《规定》将原来的复查、复核两级申诉调整为一级申诉,明确“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有利于提高效率。
8、调整了责任界定类别。《规定》将经济责任由“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类调整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两类,消除了定责模糊地带。
9、强调“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担当作为。《规定》要求在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鼓励探索创新,支持领导干部担当作为。
10、要求强化审计结果应用。《规定》将原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拆分为第五章“审计评价”和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应用”单独成章,并新增了“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