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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19年09月16日 浏览量:5859

2019年8月20日,全国首例网络侮辱烈士的案件被宣判,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道歉。

3月30日,参与四川凉山抢险救灾的30名消防员和地方干部群众英勇牺牲;4月2日至5日期间,福建顺昌县的黄某某多次使用qq、微信账号在10余个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诋毁、侮辱消防烈士。6月21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就黄某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案进行审理。

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9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此案中的被告人黄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及他人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除此之外,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违反了《民法总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侵权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不等同于将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公序良俗等置于不顾的“随心所欲”。只有违法必究,才能彰显法律权威,警示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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