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李兴国
●原任职务: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涉案罪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2018年4月23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兴国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犯罪事实:2003年至2015年,李兴国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合计315.4万元。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合计人民币697.49万元。
我出生在一个贫寒的家庭,11岁随父母到了黑龙江省山河农场。农忙时早晨3点起床,天色漆黑回家,一日三餐都在田间。艰苦的生活培养了我吃苦耐劳的精神,也激发了我跳出“农门”的决心。
1986年9月,我考上哈尔滨市供销学校财会大专班。在校期间,我刻苦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1992年2月,我被盐城市物资学校聘为财会教师。同年10月报考盐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主管会计,在40多名应聘人员中脱颖而出。此后,在组织的培养下,我入党提干,成为一名处级领导干部。组织上还给了我很多荣誉,如“盐城市首届十佳勤政廉政干部”“江苏省先进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等。
对于组织的厚爱与栽培,我本应心存感恩,努力回报。然而,我却被金钱和利益蒙蔽双眼,从一个积极要求进步,有理想、有抱负、有追求的国家干部,堕落为囚徒,从昔日的有功之臣蜕变为人民的罪人,如此巨大的角色反差让我难以接受。
痛定思痛,剖析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放松学习,滋生贪欲。我长期从事财务工作,片面追求对财务知识的学习,尽管走上领导岗位,仍未把政治学习放在首位,即便举行各类的学习活动,也是搞形式、走过场,从未触及灵魂深处,没有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当老板们送我现金时,既想占有,又生恐惧,最终还是贪欲战胜了理智。二是权力集中,以权谋私。我是集团管理层的正职,是唯一的处级干部,在经营决策上我“一言堂”,权力集中为我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我提出的安排亲属进公司工作以及用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等违规事项得以畅通无阻。三是法治观念淡薄,私欲膨胀。我多年从事财务工作,明知在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而由于私欲膨胀,无视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融资奖应在公司账户上支付的规定,将之安排在出纳会计个人账户上,目的是为了提取方便,可以支付不好公开的奖金、公关费用等。现在看来,我是多么的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