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要落在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认真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上。为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贯彻《规则》,本刊选取党的十九大以来地方部分典型案例,并配发一线执纪工作人员的思考体会,供参考。
案例1:诬告陷害被查处 澄清正名显担当
“经查,2009年被反映人经手的卖树款已全部入账,也未给慈喜信钱财……”2019年6月,当听到山东省威海市纪委监委的通报时,被诬告的文登区泽库镇慈家滩村村干部曲某某感慨地说,“上级纪委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和通报曝光,既让我感受到了组织的温暖,也增添了担当作为的底气!”
2018年初冬,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慈家滩村老党员慈喜信来到威海市纪委监委,反映村干部有问题:“我们村不仅没将村集体卖树的钱入账,村干部还贪污公款,给了我9000多块钱封口费!”
看到80多岁的老人登门反映问题,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干部给予热情接待,随后按程序将问题线索转给文登区纪委监委办理。然而,该区纪委监委通过查阅村账、单据并走访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发现,慈喜信反映的村集体卖树款未入账、村干部贪污卖树款以及给他送钱这三个问题均不属实。
如果说,村集体卖树款未入账、村干部贪污卖树款的问题,有可能是慈喜信不了解实际情况造成举报失实,但村干部给他送钱的问题也不属实,这引起了工作人员的警觉。经报批,工作人员又找到慈喜信进一步了解情况。
“大爷,村干部给您的钱在哪儿?”面对工作人员的提问,慈喜信沉默许久后开了口:“别问了,是我看不惯现任村委的工作,所以就……唉,我不应该用这种方式反映事。”说到这儿,他脸上露出悔意。
最终,区纪委监委查清了慈喜信捏造事实诬告村干部的问题。查清问题后,泽库镇纪委对慈喜信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到慈家滩村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为两名村干部澄清正名。之后,威海市纪委监委对这起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曝光。
执纪者说
行使监督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如果为了一己之私而失德失信,搞诬告陷害,既会伤害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积极性,也会扰乱信访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还会影响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国家事业,必须坚决反对。《规则》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提出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坚持了保障合法权利原则,贯彻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研判处置勇担当。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对检举控告快速研判甄别,对明显贴牌举报或举报人因举报对象错误、道听途说举报、个人认识问题错告的,以及情况了解不确切、有关政策不熟悉等原因导致举报失实的,果断了结并予以澄清。二是打击诬告出重拳。对具有明显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伪造证据的,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联合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通报曝光、强化震慑。三是澄清保护要及时。既要公开澄清正名,又要会同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好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消除顾虑、大胆工作。
案例2:信访研判提建议 推动整改有依据
“从信访数据看,第二季度反映低保救助民生资金使用问题的信访件较为集中……”
在2018年7月的一次信访分析研判例会上,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同志通过对36例检举控告件进行信息筛选、历史数据比对,敏锐地发现了该区在使用低保救助资金中的问题,第一时间形成了综合分析报告。这份报告基于信访举报实际情况而形成,客观全面,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可谓“含金量”十足。
根据这份报告,区纪委监委制作了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建议书,向区民政局下发,督促该局党组担起主体责任,在全区开展村社低保问题专项治理,同时将扶贫及帮扶领域专项治理情况作为监督重要内容。
“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建议书一针见血指出问题,为我们开出了祛除病灶的良方。”区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根据监督建议,区民政系统开展全面自查,走访2287户低保对象,约谈323人次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对已去世、已享受社保和首次就业后收入超标的192户266名低保对象予以清退,责成相关乡镇街道全额追回低保金。
区民政局还紧盯问题促改促建,健全完善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审批、近亲属备案等环节流程机制,消除廉政风险,并委托第三方力量开展以核准信息、摸准需求、对准帮扶、精准服务为内容的“四准”服务,确保救助精准化和多元化。
一系列整改组合拳后,海曙区涉嫌“关系保”“人情保”“搭车保”的投诉显著减少,区民政系统政治生态有了明显改观。区纪委监委还及时“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执纪者说: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不只是具体的办信接访,还应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加强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分析运用,为进一步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做实做细监督首责提供扎实的基础支撑。此次《规则》专辟一章,规定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涉及定期研判、专题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通报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做法,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开展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提供了制度遵循,有利于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标本兼治。
实践中,综合运用检举控告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紧盯关键点,有重点地抓实问题梳理,将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全面从严治党重点任务、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加强综合运用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找准落脚点,坚持常态分析与即时分析、个案分析与专题分析、定向分析与定量分析三个结合,多角度挖掘同一问题在不同领域、层面上的不同表现,全方位剖析检举控告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强化着力点,以问题为导向,以数据、案例为支撑,及时对问题易发多发部门和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注重成果运用和反馈,最大限度发挥好检举控告综合分析在服务全面从严治党中的独特作用。
案例3:信访逾期未办结 检查督办解难题
前不久,福建省宁化县石壁镇陈家村党支部书记陈某因村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不规范、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这一案件的处理并非一帆风顺。
2019年,福建省宁化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陈某存在村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不规范、挪用专项资金等一系列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原则,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将该举报件转石壁镇纪委监察组处理。
收到信访件后,石壁镇纪委监察组虽及时展开分析研判,但因为信访件内容较为模糊,且夹杂信访人的个人不当诉求和主观臆测,给处置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加之该镇平时信访量很大,没有足够的人手,致使该信访件超过期限仍未办结。
当年5月,福建省委巡视组进驻三明市后,举报人又分别将相关举报材料寄到省委巡视组和市、县纪委监委,造成了重复访。考虑到这起信访件属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复杂典型、涉及内容增多、重复访、存在基层人情干扰等情况,宁化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对此重新研判,提出集体会商处理意见,最终决定由挂钩该镇的县监委委员牵头负责,由联系该镇的纪检监察室派员督办,并抽调协作片区内其他乡镇纪委骨干参与核查。
在县纪委监委具体指导下,督办人员及时跟进,听取汇报,审阅案卷,督促核查工作快速推进,陈某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执纪者说:
检查督办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推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责任的重要方式,能够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形成带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检举控告久拖缓办、质量不高的问题,提升检举控告办理质效。《规则》专辟“检查督办”一章,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检举控告进行交办督办的适用条件、具体情形、报批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检举控告交办督办提供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也确保了检查督办权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实践中,做好检查督办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突出交办督办重点。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交办力度,重点督办超期未报结、调查不认真、处理不到位等情形,特别是群众不满意、重复举报的情形。二是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交办督办要严格报批,严禁擅自交办、擅自督办、以信谋私。对交办的检举控告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如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备或报批。三是强化督促指导监督。注重日常督导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压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任,解决诸如“在规定期限内慢慢办”“看着上面酌情办”等问题。
案例4:举报内容遭泄露 影响极坏受处分
“我没有按要求保管好信访举报材料,让被举报人获得并在群众中散发,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我感到很愧疚……”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纪委监工委对受处分的凤凰乡原纪委书记宋建良进行回访时,他依然懊悔不已。
事情还要追溯到去年3月。当时,屈原管理区纪委监工委信访室收到一封群众实名反映凤凰乡横港村党总支书记胡某陆的举报信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将该举报信转凤凰乡纪委办理。然而,等来的却不是乡纪委的办理情况。
几天后,举报人冲进区纪委监工委信访室,怒气冲冲地说:“真是官官相护,把我的举报信转给当事人,以后还能信你们吗!”信访室干部一边给举报人做思想工作,一边立即将情况汇报给区纪委监工委主要领导。
经区纪委监工委调查发现,去年3月25日,宋建良把被举报人胡某陆叫来,向他说明乡纪委要核查一些问题,希望他积极配合。中途宋建良因其他工作任务临时外出,临走时竟将夹有举报信的笔记本落在办公桌上,被胡某陆看到了。趁宋建良不注意,胡某陆偷偷将举报信拿走,并复印了150份在群众中散发,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最终,宋建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乡纪委书记职务。
执纪者说:
群众来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是出于对党、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是以实际行动拥护和支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认真处理检举控告,特别是要保护好检举控告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规则》对此作出规定,不仅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还明确对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情形,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彰显了对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从实践看,在处理检举控告时做好保密工作,必须首先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树立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观念,时刻绷紧纪律弦、保密弦,其次要严格执行检举控告处理工作程序,把保密要求落细落实,贯穿整个检举控告处理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如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特别是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必须高度警惕,防止泄露。纪检监察机关平时要加强教育培训和内部监督检查,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严守保密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