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党纪行为主要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和违反生活纪律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行为: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公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3)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歪曲历史;4)在党内搞团团伙伙;5)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中央大政方针;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8)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搞诬告陷害;9)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10)干扰巡视巡察或不落实整改要求;11)对抗组织审查;12)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的活动或组织;13)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14)信仰宗教或组织参加迷信活动;15)叛逃及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16)不履行“两个责任”或履行不力;17)无原则一团和气和违反政治规矩;1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2)违反组织纪律行为: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2)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有关事项;3)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4)在投票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5)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6)在人事劳动工作中违规谋利;7)侵犯党员权利;8)违规发展党员;9)违规办理出国证件和在境外脱离组织。
(3)违反廉洁纪律行为:1)权权交易和纵容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2)违规接受礼品礼金、金融产品及宴请服务等;3)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务或通过民间借贷等获取大额回报;4)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5)违规从事营利活动;6)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7)违规占用使用公私财物;8)违规参与公款宴请消费;9)违规自定薪酬和发放津补贴奖金;10)公款旅游;1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12)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13)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14)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15)权色钱色交易。
(4)违反群众纪律行为:1)侵害群众利益;2)利用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3)漠视群众利益;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5)侵犯群众知情权;6)其他。
(5)违反工作纪律行为:1)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3)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执纪执法;4)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5)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6)其他。
(6)违反生活纪律行为: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2)不正当性关系;3)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5)其他。